(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金进与郑晓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金进,郑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8号申请人:郑金进,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炳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晓艳,女,汉族,住茂名市XXX路。申请人郑金进因与被申请人郑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郑晓艳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郑晓艳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XXX号XXX房一套(房产证号:X**)。申请人郑金进提供其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XXX号XXX房一套(合同编号:XXX)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金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晓艳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XXX号XXX房一套(房产证号:X**)。二、查封申请人郑金进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XXX号XXX房一套(合同编号:XXX)。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