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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宁波朗森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朗森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宁波朗森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波。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朗森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朗森特聚合物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宁波朗森特聚合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