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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瑞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瑞景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2号罪犯李瑞景,又名李瑞贤,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瑞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原审被告人李瑞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1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瑞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瑞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瑞景在2010年1月份至4月15日承包水冶镇南湾湖浴池按摩房期间,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其承包的按摩房内从事卖淫行为,并从中谋取利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瑞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12年8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累计表扬5次,2011年11月、2013年5月记功2次,2012年12月、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瑞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