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杜承红、马军兆与马军兆、詹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承红,马军兆,詹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09号原告:杜承红。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兆。被告:詹圭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承红与被告马军兆、詹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