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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杜承红、马军兆与马军兆、詹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承红,马军兆,詹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09号原告:杜承红。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兆。被告:詹圭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承红与被告马军兆、詹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