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胡xx与城固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xx,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城固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xx,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汉族。被执行人城固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被执行人贺xx,男,汉族。本院2014年11月7日受理胡xx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城固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xx,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6日被执行人贺xx履行保证责任当庭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800元,贺xx对自己支付的款项有权向城固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xx追偿,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城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270元,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