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亚章,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暴亚章,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梁玉霞,女,1958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周连成。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杜永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璐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星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