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兴武、周长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兴武,周长福,张健,周长军,宋小围,王鸿军,周长文,耿文金,王焕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34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位:理事长被告:杨兴武。被告:周长福。被告:张健。被告:周长军。被告:宋小围。被告:王鸿军。被告:周长文。被告:耿文金。被告:王焕业。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兴武、周长福、张健、周长军、宋小围、王鸿军、周长文、耿文金、王焕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兴武、周长福、张健、周长军、宋小围、王鸿军、周长文、耿文金、王焕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保全费9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慧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亓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