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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啟洪、郭世凤诉被告陈东文、钟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啟洪,郭世凤,陈东文,钟秋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黄啟洪,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原告郭世凤,女,汉族,1974年10月。委托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陈东文,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被告二钟秋娣,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钟飞燕,广东凤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啟洪、郭世凤诉被告陈东文、钟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夫妻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新兴白云花园乐居大街41号604房,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辖区范围内的证据。据了解,两被告在广州市白云区居住的房屋已经出卖,而且两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对两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东文、钟秋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爱东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