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420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建华,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4)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福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李建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郭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吊装运输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武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时X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达成和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XX驾驶辽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辽阳市白塔区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三里东侧100米处时,与朱XX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发生碰撞,造成朱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XX报警。经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系因交通事故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经白塔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并上报支队审批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王XX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据此,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王XX有自首表现,且愿意积极赔偿,应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XX驾驶辽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辽阳市白塔区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三里东侧100米处时,与被害人朱XX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发生碰撞,造成朱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XX报警。经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系因交通事故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经白塔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并上报支队审批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另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9日11时40分许,我驾驶辽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辽阳市白塔区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三里东侧100米处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我下车查看情况并报警。2、鉴定意见,证明两车碰撞时的位置及车速;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朱XX系因交通事故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发生事故现场的情况。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XX年龄等自然情况。5、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证明被告人王XX具有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肇事车辆及驾驶证被扣留。7、死亡证明,证明被害人朱XX死亡的事实。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扣押的车辆及驾驶证已发还的事实。9、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10、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告人报案的事实。11、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主动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等在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丽华代理审判员 罗 丹代理审判员 高俊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