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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里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志良与黑龙江省屹峰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良,黑龙江省屹峰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里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良,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屹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32号。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劳人仲字(2013)第39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志良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0.3723万元,未执行标的0.372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心虹代理审判员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