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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卫革、于昌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卫革,于昌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88号亿丰商贸城3号馆四楼。被告黄卫革。被告于昌秀。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卫革、于昌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