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卫革、于昌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卫革,于昌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88号亿丰商贸城3号馆四楼。被告黄卫革。被告于昌秀。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卫革、于昌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