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徐伟光、徐灵洁与铜陵县五松镇江滨村8组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光,徐灵洁,铜陵县五松镇江滨村第八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715-2号申请执行人:徐伟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执行人:徐灵洁,女,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铜陵县五松镇江滨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查贵棋、徐东虎,该村民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铜陵县五松镇江滨村第八村民组在铜陵县五松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土地征用补偿款1082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