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恩情与盛敏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恩情,盛敏才,吴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鲍恩情,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盛敏才,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吴龙花,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9250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