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华乐与杨晓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657-1号申请执行人华乐。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受华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晓虹。原告华乐诉被告杨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36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杨晓虹分期归还华乐借款本金460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款归还方式:于2014年5月、6月每月底前各归还10万元,利随本清(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于2014年7月起至2016年4月止每月底前各归还20万元,利随本清(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杨晓虹分期归还华乐利息、逾期利息200万元(计算到2014年4月30日止),该款归还方式:于2014年5、6、7、8月底前每月各归还10万元;于2014年9月起至2016年4月止每月各归还8万元。三、若杨晓虹不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华乐有权就杨晓虹结欠的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四、诉讼费35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50元,由杨晓虹负担,该款已由华乐预交,杨晓虹将其负担部分于2016年4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华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查封了杨晓虹名下座落在永定巷1-2605、永定巷1-2606、永兴巷6-1-402、春江花园259号602室房产(该四套房产均有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查封了杨晓虹名下苏B×××××车辆档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苏B×××××车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查封的四套房产不作处理。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芸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2月10日上午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刘宏伟、华玲、罗兴武书记员:张丽芸讨论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华乐,男,1980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8004012510,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南站街道叙丰村楼子下38号。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受华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晓虹,女,1977年7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70701194X,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永定巷1号2606室。原告华乐诉被告杨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36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杨晓虹分期归还华乐借款本金460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款归还方式:于2014年5月、6月每月底前各归还10万元,利随本清(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于2014年7月起至2016年4月止每月底前各归还20万元,利随本清(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杨晓虹分期归还华乐利息、逾期利息200万元(计算到2014年4月30日止),该款归还方式:于2014年5、6、7、8月底前每月各归还10万元;于2014年9月起至2016年4月止每月各归还8万元。三、若杨晓虹不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华乐有权就杨晓虹结欠的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四、诉讼费35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50元,由杨晓虹负担,该款已由华乐预交,杨晓虹将其负担部分于2016年4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华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查封了杨晓虹名下座落在永定巷1-2605、永定巷1-2606、永兴巷6-1-402、春江花园259号602室房产(该四套房产均有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查封了杨晓虹名下苏B×××××车辆档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苏B×××××车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对查封的四套房产不作处理。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华玲:鉴于上述情况,我意见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罗兴武:同意华玲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新的意见。刘宏伟:同意你们的意见,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4)崇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