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等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甲,王某,赵乙,李某,于某,张某某,张某甲,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二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巴林右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9日经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经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甲,曾用名赵东清,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林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蒙古族,小学文化,系巴林石矿业有限公司更夫,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乙,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巴林右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巴林右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某,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巴林右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林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经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巴林右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经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林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经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赵甲、王某、赵乙、李某、于某、张某某、张某甲、周某犯盗窃罪一案,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赵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赵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八、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九、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被告人赵甲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蒙DBB5**号夏利牌汽车,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囯清审判员 乌 江审判员 阿 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