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与邓胜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邓胜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1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20541886-5。法定代表人:庞达志。委托代理人:李仁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田波,该公司职员。被告:邓胜富,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日.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胜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