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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某、吕文瑶等与周四海、吕志现等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小朵,吕文瑶,吕文浩,周四海,吕志现,李洪玲,苏州嘉德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办事处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小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文瑶。法定代理人:刘小朵,系吕文瑶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文浩。法定代理人:刘小朵,系吕文浩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四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志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嘉德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工业园区新兴路。法定代表人:林和俊,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刘小朵、吕文瑶、吕文浩因与被申请人周四海、吕志现、李洪玲、苏州嘉得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办事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终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刘小朵、吕文瑶、吕文浩以其已与吕志现达成和解且该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小朵、吕文瑶、吕文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小朵、吕文瑶、吕文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方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