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岩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腊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17日,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岩某某在勐腊县城区多次向吸毒人员岩某某甲、岩某某乙、岩某某丙、岩某某丁、岩某某戊贩卖毒品。同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岩某某在勐腊县勐腊镇中心小学门口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小红豆”5颗。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为0.5克。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岩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被告人岩某某向勐腊县城周边的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小红豆”。2014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在勐腊县勐腊镇中心小学门口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小红豆”5颗。经吸毒人员岩某某甲(15岁)、岩某某乙(17岁)、岩某某丙(16岁)、岩某某丁(17岁)、岩某某戊(17岁)等人指认,被告人岩务叫曾向其贩卖过毒品“小红豆”(冰毒)。被告人岩务叫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经现场检测,涉案吸毒人员岩某某甲、岩某某乙、岩某某丙、岩某某丁、岩某某戊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呈冰毒阳性。经理化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小红豆”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为0.5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口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前科情况。2、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供述称,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4、证人岩某某甲、岩某某乙、岩某某丙、岩某某丁、岩某某戊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的事实,及证人曾向被告人购买过毒品“小红豆”的事实。5、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理化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6、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毒品笔录及称量、取样、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称量、提取、取样的事实、经过;被告人辨认涉案毒品的事实、经过。7、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证人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的事实、经过。8、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人身进行检查的事实,及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主信息单、通话清单、通话清单分析,证实被告人持有的电话的通话情况。10、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情况及查找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贩卖,并被查获0.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家明代理审判员 刀丽华人民陪审员 耿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依旺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