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庄士贤、庄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庄士贤,庄子平,庄妙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87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地址:珠海市。负责人:杜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士贤,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2475。被告:庄子平,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2474被告:庄妙珊,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244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庄子平、庄士贤、庄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庄士贤所有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489号(御枫美筑)4栋1单元302房(权证号码为:xx**),查封金额以1077234.83元为限,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庄士贤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489号(御枫美筑)4栋1单元302房(权证号码为:xxxx)一套,查封金额以1077234.83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哲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