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尤安法与陈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安法,陈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尤安法。被告陈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安法与被告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撤回诉讼及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386.1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尤安法撤回起诉;二、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386.1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三、解除查封鲁D4D7**号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保全费284元,合计514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