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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执民字第9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如意礼品工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洪藜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如意礼品工艺有限公司,浙江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洪藜桠,杭州酷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信诺点告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苍执民字第99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如意礼品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业园区D2机构代码:845778025法定代表人:瞿中克被执行人:浙江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5号楼B幢1层机构代码:759508483法定代表人:洪藜桠被执行人:洪藜桠。被执行人:杭州酷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杭州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5层A507-A508、B501-B508室机构代码:776642596法定代表人:洪藜桠被执行人:杭州信诺点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88号龙都大厦辅楼十一层1134室机构代码:785328494���定代表人:洪藜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0)温苍商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如意礼品工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洪藜桠、杭州酷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信诺点告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属于被执行人洪藜桠与程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梦湖山庄公寓东区2幢705室房产。2015年1月27日,应玲丽(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临山镇临山村周百2队,公民身份号码:××)以4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洪藜桠与程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梦湖山庄公寓东区2幢705室房产(建筑面积:49.6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7.37平方米)归买受人应玲丽所有,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9.7平方米;证号:杭西国用(2009)第018621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应玲丽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应玲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应玲丽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应玲丽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