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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廊坊市新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祝梦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新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祝梦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廊坊市新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某,公司员工。被告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职务董事长。被告祝梦真。原告廊坊市新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公司)与被告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公司)、祝梦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祝梦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立公司诉称,二被告与我公司存在产品供求关系,近来二被告拖欠我公司货款没能按期偿还,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二被告共欠货款873558.25元。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付货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73558.25元及银行利息并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祝梦真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廊坊市新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关系。2014年5月31日,对公司往来账目进行确认,临沂公司欠新立公司货款总计873558.25元,并约定此货款于30日内付清。双方签署对账凭单,并加盖公司财务章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对账凭单、销货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存在,经双方对账后签字盖章的对账凭单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付清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59条、第1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新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货款873558.25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圣亚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邵罗侠代审 判员  丁 钉人民陪审员  孔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佳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