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春艳与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艳,刘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韩春艳,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被申请人刘和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申请人韩春艳与被申请人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通北天程吉利出租有限公司刘和平名下的股份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韩春艳、彭占东所有的车辆。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韩春艳、彭占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韩春艳所有的黑N**×××号小型轿车户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将彭占东所有的黑N**×××号小型轿车户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