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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恩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长龙,魏传坤,王恩军,黄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124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秦长龙,男,生于1973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魏传坤,男,生于1958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恩军,男,生于1969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黄汝平,男,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秦长龙、魏传坤、王恩军、黄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秦长龙、魏传坤、王恩军、黄汝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