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首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2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6日生。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79年8月7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张某甲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通知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前交纳诉讼费用,但其逾期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中产生的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