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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登旭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旭,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孙登旭,农民。被告刘伟,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登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如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