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芒来与达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来,达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芒来,男,1978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达力,女,32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芒来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左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达力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8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左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审 判 员 王 金 海助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