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费分公司、赵小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费分公司,赵小龙,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异字第00007号异议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费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小龙,住所地献县人。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工农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龙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巩润喜代理审判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蔡永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