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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1873候继峰与杨传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继峰,候现红,杨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侯继峰,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候现红,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杨传进,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继峰、候现红与被执行人杨传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阳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阳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1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