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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