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35号原告王操,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国,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操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操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班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迟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