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周执行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典淮与吕大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典淮,吕大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行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典淮,男。被执行人吕大联,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民初字第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大联名下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大联名下的轿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