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王欣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王欣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重字第1号原告张国庆,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欣卉,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张国庆诉被告王欣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国庆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欣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庆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欣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庆撤回对被告王欣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审 判 长 牛延进审 判 员 孙朋安人民陪审员 程进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