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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王欣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王欣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重字第1号原告张国庆,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欣卉,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张国庆诉被告王欣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国庆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欣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庆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欣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庆撤回对被告王欣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审 判 长  牛延进审 判 员  孙朋安人民陪审员  程进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