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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邹庆云与张彩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188号申请执行人:邹庆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彩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邹庆云与被执行人张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广民一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8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张彩成长年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杨骏伟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