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超群 王朝英与河南省华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群,王超英,河南省德盛瑞余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王超群,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王超英,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德盛瑞余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合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超群、王超英诉被告河南省德盛瑞余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超群、王超英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超群、王超英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超群、王超英负担。审判长 程祥焱审判员 吴沁梅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2月10日9时10分至9时20分。地点:民二庭。合议庭成员:程祥焱、吴沁梅、赵攀书记员:王国祥评议内容:原告王超群、王超英诉被告焦河南省德盛瑞余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记录如下:吴沁梅:本案受理后,原告王超群、王超英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未申请减、缓、免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超群、王超英负担。赵攀:二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未申请减、缓、免交)。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超群、王超英负担。程祥焱:二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未申请减、缓、免交)。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超群、王超英负担。���一意见:原告王超群、王超英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超群、王超英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超群、王超英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