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兰金广与陈喜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金广,陈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兰金广,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陈喜红,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兰金广与被执行人陈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泾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兰金广买卖款3260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喜红在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存款82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满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