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礼文诉帅祯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文,帅祯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王礼文,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委托代理人秦开灿,系正安县司法局碧峰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帅祯方,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原告王礼文诉被告帅祯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15年2月10日,原告以被告未在家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礼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礼文承担。审判员 焦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