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96号原告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纽约路3787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彩,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住所地长清区龙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