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忻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忻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忻忆。申请人忻忆申请宣告忻乔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忻忆诉称:忻乔范于2年前开始记忆力丧失,表达困难,现经医生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为了处理忻乔范的生活事务,保护忻乔范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忻乔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伟莉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忻乔范,男,193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XXX弄XXX号XXX室。忻乔范与黄伟莉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即某某。2014年12月,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忻乔范患有脑血管性痴呆。2015年1月27日,申请人忻忆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忻乔范患有脑血管性痴呆,有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病史为证,故申请人忻忆要求宣告忻乔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伟莉系忻乔范的妻子,按法律规定应为忻乔范的法定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忻乔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黄伟莉为忻乔范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