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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维刚、马维志等与刘道双、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2-2号原告:马维刚,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马维志,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马维琴,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述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庞具奎,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道双,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庵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刚、马维志、马维琴与被告刘道双、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道双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