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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执民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彩香与黄善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彩香,黄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胡彩香。被执行人黄善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12)浙台商外初字第00013号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善明存款人民币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