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小强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刘小强。委托代理人张兆、孙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清苑县清苑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振信、杨红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强诉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