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张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张庆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刘伟,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张庆飞,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张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