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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张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张庆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刘伟,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张庆飞,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张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