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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三终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三终字第00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81号。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眼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43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为:上诉人爱尔眼科医院被控涉嫌侵权网页储存于特定硬盘并通过WWW服务器发布,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终端接触(含浏览、复制)该网页内容,必须经过该服务器及硬盘,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才是明确的被控涉嫌侵权行为地,也是本案的关键连结点。上诉人网站服务器设置在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诉讼,有利于查明涉案情况。被上诉人优图佳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民事案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爱尔眼科医院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爱尔眼科医院提出涉案网站的服务器设置在浙江省杭州市,应由侵权行为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侵权行为地是否在浙江省杭州市并不影响优图佳视公司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的权利,故爱尔眼科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利红代理审判员  童海超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