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明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452号罪犯杨明诗。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明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14日被投入广州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2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杨明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