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与马俊霞、顾亚英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人民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殿军。被告马俊霞。被告顾亚英。被告朱鹤美。被告董玉萍。被告施永芳。被告陆菊平。被告朱素华。被告梁桂英。被告缪素琴。被告陆菊美。被告彭建萍。被告方桂萍。被告陈小丽。被告严秀芳。被告范锋菊。被告顾裕娟。被告张爱梅。被告瞿建兰。被告施卫兵。被告许雪峰。被告孙华。被告朱品才。被告徐芹。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顾艳玲,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霞、顾亚英、朱鹤美、董玉萍、施水芳、陆菊平、朱素华、梁桂英、缪素琴、陆菊美、彭建萍、方桂萍、陈小丽、严秀芳、范锋菊、顾裕娟、张爱梅、瞿建兰、施卫兵、许雪峰、孙华、朱品才、徐芹与被告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