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