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维全与车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全,车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陈维全。被告:车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全诉被告车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0元,减半收取133.00元,由原告陈维全负担。审 判 长 谭启刚审 判 员 崔国梁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