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巴中日报社与巴中市天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日报社,巴中市天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巴中日报社。法定代表人郑开屏,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冯剑(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天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川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日报社诉被告巴中市天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中日报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日报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中日报社负担。审判员 赵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