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770、1771、1772、1773、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爱华、寿光市大地绿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爱华,寿光市大地绿实业有限公司,寿光市爱华包装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770、1771、1772、1773、1774号申请执行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兆祥小区对面36号沿街楼。法定代表人刘爱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爱华。被执行人:寿光市大地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九巷蔬菜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向永,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爱华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八里庄潍高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学忠,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商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寿光市爱华包装制品厂(孙爱华)所有的寿国用(2011)第0267号土地一宗(面积6707平方米)及地面附着物、寿房权证2041、2042、200606543号房产三处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寿光市爱华包装制品厂(孙爱华)所有的寿国用(2011)第0267号土地一宗(面积6707平方米)及地面附着物、寿房权证2041、2042、200606543号房产三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